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产品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能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

(六)促进具有地方特点的名、特、优产品发展,形成规模效益且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

(七)加速边远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