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活动中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可提出一定的比例,奖励做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单位,应当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