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3个月内查明 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发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或者《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