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