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