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西沙群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人民政府发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西沙群岛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供水、用水计划,对西沙群岛的年度供水、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用水收费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用水单位的用水需求,确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上限。对超出用水上限的单位限制供水,防止水资源浪费。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