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