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