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境外房屋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前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军(士)官(兵)证,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件、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