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七节 异议登记第五十三条有效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将异议的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对第三人履行警示义务,并书面告知房屋权利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