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的设立、转移、变更、预告、注销等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