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