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条已修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