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用户、消费者就产品质量的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生产者、销售者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