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对质量体系认证合格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可按规定免检。对监督检查中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该类产品。产品质量合格后,经申报批准,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