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地)、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在边民互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和主要的商品运输集散地组织或派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