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涂改、倒卖、出借、出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