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