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