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针对城市和农牧区防雷减灾工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