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