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