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道路;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