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未成年人应互尊、互助、互爱,不得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纵容、唆使、胁迫自己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被监护人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