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卫生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安全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