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故意伤害、毁损名誉等侵害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