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对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场所的被监管和羁押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的,应当在2日内将阳性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