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对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精液、血液的捐献者和受捐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精液或者血液。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