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七条有效提倡在婚前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对婚检或者孕期保健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向当事人提出医学处理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