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