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