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