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在劳动保护、妇女保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提供劳动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医疗卫生保健水平。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