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在劳动保护、妇女保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提供劳动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医疗卫生保健水平。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