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村(居)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级妇女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