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餐饮、娱乐、旅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规格、费用提供服务和收费,不得以单方的声明或者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者收取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项目、规格、费用与其标明和约定不一致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进行相应补偿和调整。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