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并逐步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