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