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