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