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

(一)没有健康证明的;

(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

(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