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