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学校建设的捐助、赞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