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学校建设的捐助、赞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