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办学。

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