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