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