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