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