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设区的市境内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跨设区的市的,主管机关为省公安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