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八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