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七条已修改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